(2017)鲁0783民初4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振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振光,孟爱红,李江波,孙艳艳,孙立伟,山东寿光万芳园艺有限公司,潍坊华融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山东嘉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江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4066号申请人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广场街3867号。被申请人孙振光,男,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孟爱红,女,196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李江波,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孙艳艳,女,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孙立伟,男,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山东寿光万芳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马家村东。被申请人潍坊华融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中央花园商业四区201号。组织机构代码:66017555-1。被申请人山东嘉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开发区安前街东段。组织机构代码:77744468-X。被申请人山东省江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昌大路东侧原五台二中。组织机构代码:77632644-6。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孙振光、孟爱红、李江波、孙艳艳、孙立伟、山东寿光万芳园艺有限公司、潍坊华融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山东嘉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江昊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九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5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振光、孟爱红、李江波、孙艳艳、孙立伟、山东寿光万芳园艺有限公司、潍坊华融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山东嘉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江昊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一处。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 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翠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