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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伊翔、伊瑞芳与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伊翔,伊瑞芳,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终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翔,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山西翔瑞兴科贸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田全成,山西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瑞芳,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山西翔瑞兴科贸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田全成,山西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B座512。法定代表人:王志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娜,甘肃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鸿斌,该公司销售经理。上诉人伊翔、伊瑞芳与被上诉人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晋01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翔、伊瑞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伊翔和其与伊瑞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全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娜、李鸿斌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伊翔、伊瑞芳认为在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公司1442000元后,上诉人因为被上诉人所付货物的质量问题提起了上诉。因被上诉人对一审判决未提出上诉,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质量问题一审未予审查,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就货款问题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电话协商按一审判决结果处理,故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伊翔、伊瑞芳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伊翔、伊瑞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778元,减半收取8889元由上诉人伊翔、伊瑞芳负担。另一半8889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武全敬审判员  孙成宇审判员  文 劼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静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