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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4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汪娥与田海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娥,田海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4007号原告:汪娥,女,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刺阳市。被告:田海阳,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娥与被告田海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汪娥提供的地址未能找到被告田海阳,被告已从该地搬走。让原告汪娥提供田海阳新的地址,其一直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原告汪娥与被告田海阳民间借贷案的审理。审判员  张红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郭玉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