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4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汪娥与田海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娥,田海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4007号原告:汪娥,女,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刺阳市。被告:田海阳,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娥与被告田海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汪娥提供的地址未能找到被告田海阳,被告已从该地搬走。让原告汪娥提供田海阳新的地址,其一直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原告汪娥与被告田海阳民间借贷案的审理。审判员 张红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郭玉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