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希军与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希军,王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2079号原告:杨希军,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王永军,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原告杨希军与被告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杨希军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希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希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计598元,由原告杨希军负担。审判员 胡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