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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希军与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希军,王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2079号原告:杨希军,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王永军,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原告杨希军与被告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杨希军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希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希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计598元,由原告杨希军负担。审判员  胡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