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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7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76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53656。法定代表人:许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祝,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芸,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5767324T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20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绿骏公司以其与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绿骏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375.29元,减半收取10687.6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温万民审判员  余珂珂审判员  徐允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