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苍南县豆谷屋贸易有限公司(曾用名温州市尼帛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县英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苍南县豆谷屋贸易有限公司(曾用名温州市尼帛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县英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黄可中,黄陈杰,缪心玺,缪心泽,缪存利,李月仙,缪存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3454号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7397577-X,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西园商住楼东首一、二层。代表人:陈家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新,女,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益民,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系公司员工。被告:苍南县豆谷屋贸易有限公司(曾用名温州市尼帛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54768046L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凤山村296号。法定代表人:缪心玺。被告:苍南县英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57556-0,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百丈工业园区沪山路东首。法定代表人:黄可中。被告:黄可中,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黄陈杰,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缪心玺,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缪心泽,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缪存利,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李月仙,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缪存留,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告苍南县豆谷屋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县英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黄可中、黄陈杰、缪心玺、缪心泽、缪存利、李月仙、缪存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苍南县豆谷屋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81892.68元及逾期利息(以806144.8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31日起算至2017年2月8日止;以781892.68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9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6.9‰计算);2.判令被告黄可中、黄陈杰、缪心玺、缪心泽、缪存利、李月仙、缪存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苍南县英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15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原告的申请,查封了登记在缪存利、李月仙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置信城市花园4幢304室房屋,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30日,被告苍南县豆谷屋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县英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案外人温州市享通塑磁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苍建信(2015)最保借字第LG201500557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向被告苍南县豆谷屋贸易有限公司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150万元,借款金额、利率、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如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被告苍南县英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自愿作为保证人为借款提供最高限额为1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被告黄可中、黄陈杰、缪心玺、缪心泽、缪存利、李月仙、缪存留各自向原告出具《共同参与还款人承诺书》一份,自愿为被告苍南县豆谷屋贸易有限公司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间内与原告形成的一系列债务在最高限额150万元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10月30日,原告向被告苍南县豆谷屋贸易有限公司发放了借款9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10月30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4.6‰。借款后,被告除支付利息至2017年1月30日外,另分别于2016年12月21日、2016年12月30日、2017年2月10日依次偿还本金92.23元、93762.9元、24252.19元,现尚欠借款本金781892.68元及自2017年1月31日起的逾期利息。另查明,2016年8月3日,温州市尼帛贸易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苍南县豆谷屋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2月23日,苍南县豆谷屋食品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苍南县豆谷屋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苍南县豆谷屋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借款本金781892.68元及逾期利息(以806144.8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31日起算至2017年2月8日止;以781892.68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9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均按月利率6.9‰计算);二、苍南县豆谷屋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财产保全费4502元;三、黄可中、黄陈杰、缪心玺、缪心泽、缪存利、李月仙、缪存留各自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在最高限额150万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苍南县英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苍建信(2015)最保借字第LG201500557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50万元为限;五、黄可中、黄陈杰、缪心玺、缪心泽、缪存利、李月仙、缪存留、苍南县英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苍南县豆谷屋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3元,由苍南县豆谷屋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县英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黄可中、黄陈杰、缪心玺、缪心泽、缪存利、李月仙、缪存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通利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绍炬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