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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9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折勇与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周广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折勇,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周广太,宁登宝,王京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833号原告:王折勇,男,1967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克宝,临沂兰山半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127号。法定代表人:刁望利,总经理。被告:周广太,男,55岁,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宁登宝,男,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京兵,男,28岁,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折勇与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周广太、宁登宝、王京兵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折勇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王折勇负担。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