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9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折勇与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周广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折勇,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周广太,宁登宝,王京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833号原告:王折勇,男,1967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克宝,临沂兰山半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127号。法定代表人:刁望利,总经理。被告:周广太,男,55岁,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宁登宝,男,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京兵,男,28岁,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折勇与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周广太、宁登宝、王京兵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折勇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王折勇负担。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