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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亚芳与重庆财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芳,重庆财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650号原告:张亚芳,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慧,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莹,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财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1号楼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3547865Q。法定代表人:安华,总经理。原告张亚芳与被告重庆财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芳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亚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世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叶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