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第6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尚卫军与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卫军,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第6248-1号原告尚卫军,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56102733-4。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卫军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卫军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152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152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对原告尚卫军提供的担保人尚德路所有的担保财产:位于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市交通局家属楼东2单元西户房屋(驻房权证字第××号)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丽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启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