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程翠英、吕舜、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程翠英,吕舜,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3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谢红丽。被执行人:程翠英,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吕舜,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涛。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程翠英、吕舜、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有826671.04���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