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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栾保生与张宝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保生,张宝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059号原告:栾保生,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工人,现住遵化市。被告:张宝祥,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栾保生诉被告张宝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栾保生负担。审判员  杨久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志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