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栾保生与张宝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保生,张宝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059号原告:栾保生,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工人,现住遵化市。被告:张宝祥,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栾保生诉被告张宝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栾保生负担。审判员 杨久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志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