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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260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南大街29号众鑫大厦919,组织机构代码75243612-2。法定代表人詹锐,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新街24号,组织机构代码79000726-5。负责人幸钶平,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柏水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9625779-4。法定代表人蒋文晓,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黎 弦执行员 孟铭原执行员 蒋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旭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