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绍权与农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权,农宝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930号原告:黄绍权,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委托代理人:黄武庆,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农宝,男,壮族,成年人,住靖西市。原告黄绍权诉被告农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绍权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绍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黄绍权负担。审判员 农定祝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梓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