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6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524号原告:朱某,女,19xx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聂某,男,19xx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成合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在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朝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