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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更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家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1092号罪犯袁家荣,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25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袁家荣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1月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8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2月2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2011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2年1月12日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2年1月16日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8月27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万法刑初字第004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家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予以收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5年10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7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家荣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家荣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袁家荣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袁家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积极执行财产刑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家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绍云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