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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3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3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84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3,男,199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3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黄3驾驶沪B0XX**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区沪杭公路由南向北直行至沪杭公路、环城南路路口南约200米处时,撞击前方同方向被害人李忠粮驾驶的无号牌人力三轮车,致两车车损,被害人李忠粮当场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黄3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3当即拨打110报警,又向附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1、黄某2、李某某的证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涉案车辆行驶证及车辆信息、被告人黄3驾驶证及查询信息,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相关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案发经过,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3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3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本案民事赔偿已解决,被告人黄3又在本案审理期间将给付被害人家属的补偿款人民币2万元交至本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3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黄3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耀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高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