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夏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夏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101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夏维,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014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罚金;2016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夏维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向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夏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8日21时44分许,被告人张夏维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升伟新天地小区福利彩票店,趁被害人沈某某上卫生间之机,将其放在门面吧台下的红色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9928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2017年6月9日,被告人张夏维在其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退还了全部被盗财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夏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证人熊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扣押发还清单,到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张夏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夏维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夏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张夏维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张夏维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夏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汤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祁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