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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桂珍与付国政又名付国正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珍,付国政又名付国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张桂珍,女。被执行人付国政又名付国正,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821民特1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申请人张桂珍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书面提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21民特1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杰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宋静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