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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东生与天津市河北区嘉海花园业主会、聂金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生,天津市河北区嘉海花园业主会,聂金明,王世章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1180号原告:张东生,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星,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嘉海花园业主会,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嘉海花园6号楼物业办公室内。负责人:兰金海,该业主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美勤,女,该业主会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强,天津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金明,男,194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通信广播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王世章,男,194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张东生与被告聂金明、王世章、天津市河北区嘉海花园业主会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张东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东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东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杜晨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