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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镇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苏栋梁、胡亚双为行政征收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栋梁,胡亚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4执363号申请执行人:镇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廖明坤。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裴喜艳。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苏栋梁,生于19xx年x月x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胡亚双,生于19xx年x月x日,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镇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苏栋梁、胡亚双为行政征收一案,依据本院(2017)豫1324行审8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镇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苏栋梁、胡亚双夫妇作出的人口征决字(2016)第017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栋梁、胡亚双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查控系统查询,又到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江辉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靳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