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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8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朱云坚与被告陈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坚,陈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8民初257号原告:朱云坚,男,1970年1月7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澜沧县勐朗大街*号宿舍*幢**室。身份证编号:532729197001070018。被告:陈睿,男,1988年2月1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原住玉溪市新平县老厂乡太桥村委会鲁拉莫**号,现住所不祥。身份证编号:5304271988********。原告朱云坚与被告陈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8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云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睿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云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6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经营车行经济周转紧张,曾于2015年至2016年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0000元,以欠条为凭。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被告陈睿未向本院作任何答辩。原告朱云坚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证据欠条三份,证明被告三次向原告借款6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陈睿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根据庭审举证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朱云坚与被告陈睿系朋友关系,2015年至2016年被告陈睿曾三次向原告朱云坚借款,共计60000元,被告分三次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睿没有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朱云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6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朱云坚向本院提交的欠条三份予以证实,均经庭审审核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借款,原告完成借款交付义务,借贷关系成立后,被告应按双方的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6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睿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云坚借款本金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陈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新昌审 判 员 郎志生人民陪审员 李   新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小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