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3执7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宋明英、李建英解除房产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明英,李建英,唐梦君,唐梦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730-3.号申请执行人宋明英,被执行人李建英,被执行人唐梦君,被执行人唐梦瑶,申请执行人宋明英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位于南阳市卧龙区唐湾三组(房权证号:1401011943-1号、1401011943-2)的房产一处。二、本院(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郭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