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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l7)陕100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l7)陕1002财保19号申请人:孙某某,男。被申请人:李某某,女。申请人孙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在商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上的执行款中的3733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在商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上执行款中的37332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