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芳与倪俊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倪俊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012号原告:刘芳,女,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委托代理人:时振平,莱芜高新振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俊英,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与被告倪俊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倪俊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芳负担。审判员 高怀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