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芜湖市旭辉电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世纪新科电热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旭辉电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世纪新科电热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155号申请人:芜湖市旭辉电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鲁旭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晋驰,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乘弘,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大连世纪新科电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立春。申请人芜湖市旭辉电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世纪新科电热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市旭辉电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大连世纪新科电热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芜湖市旭辉电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芜湖市旭辉电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大连世纪新科电热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鲁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