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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3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嘉善佳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嘉善佳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3509号之一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惠立路89号2幢1层西侧。法定代表人:章忠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明,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佳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五洋路28号3a幢二层。法定代表人:陈聪。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佳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1184元,减半收取计592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12元,由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宪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