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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重庆广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鼎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鼎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广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监5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鼎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园路69号法苑小区1、2幢2-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49051166。法定代表人:肖希盛,该公司总经理。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广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41号4单元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68706997U。法定代表人:况小琳,该公司总经理。二审上诉人重庆鼎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广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渝01民终330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审判长 余 华审判员 覃书云审判员 张 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谭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