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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亚水与珠海市君盛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水,珠海市君盛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1469号原告:吴亚水,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秀霞,广东法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君盛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虹晖路南侧珠海市沅升制衣有限公司厂房二楼。法定代表人:陈君媚。原告吴亚水诉被告珠海市君盛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亚水于2017年8月9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亚水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君盛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289元,由原告吴亚水审审判员 曾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伍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