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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晨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天聚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晨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聚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809号原告:延安晨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天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被告:陕西天聚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霞,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永亮,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晨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天聚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安晨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9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安晨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安晨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延安晨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克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