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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执异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案外人北票市顺源矿业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张长安、张启青与被执行人北票市铁源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安,张启青,北票市顺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异42号案外人:北票市铁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康国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忠,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北票市铁源矿业有限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张长安,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申请执行人:张启青,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被执行人:北票市顺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康守仪,经理。本院在审查案外人北票市顺源矿业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张长安、张启青与被执行人北票市铁源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过程中,北票市顺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北票市顺源矿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异议,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票市顺源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玉清审判员  李秀复审判员  王东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