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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国林与王尔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林,王尔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马国林,男,1974年8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王尔都,男,1981年2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马国林与王尔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22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尔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王尔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尔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若羌县的账户存款18116元至西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的账户上,用于清偿本案执行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东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