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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18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晓鸿与陈伟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鸿,陈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8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晓鸿,男,199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陈伟强,男,汉族,1978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申请执行人林晓鸿与被执行人陈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中案字第9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仲裁费7590元及本案执行费。因被执行人陈伟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并委托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及委托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景路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陈伟强的财产情况,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18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卓江审判员  夏存友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蔡宇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