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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刑更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素毅受贿死缓改有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素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刑更39号罪犯王素毅,男,1961年6月4日出生,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研究生文化,曾任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市长;现在秦城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一中刑初字第15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素毅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秦城监狱于2016年1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同年12月3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红伟、郭万生,秦城监狱指派监狱警察秦黾、安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素毅及证人杨世坤、孙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城监狱以罪犯王素毅自交付执行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完成劳动任务,曾获监狱奖励为由,建议将王素毅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一个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罪犯王素毅减刑一案法庭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机关提请罪犯减刑的意见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此次提请减刑的间隔时间和幅度符合规定,对于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素毅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一个月的减刑建议没有不同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素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因王素毅服刑改造表现较好,2015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因检举重大犯罪活动查证属实,2016年3月获重大立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原审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收押登记表;(2)秦城监狱出具的减刑综合材料及服刑人员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3)秦城监狱罪犯呈请减刑审批表;(4)罪犯王素毅所写认罪悔罪书及当庭陈述;(5)证人杨世坤、孙瑜的证言。本院认为,罪犯王素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秦城监狱对罪犯王素毅报请减刑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素毅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37年9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文斌审判员  张学梅审判员  孙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乔晓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