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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财保72号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融科资讯中心C座北楼17层12-13。被申请人: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张茅乡草地村。被申请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2017年8月7日向该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73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73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富建文代理审判员  符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