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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初1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私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暴风新影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暴风新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私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7民初12592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媛,女,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秀贞,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1067房间。法定代表人:冯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赛男,女,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被告:北京暴风新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6幢-1层-1315室。法定代表人:崔天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颖,女,北京暴风新影科技有限公司法务。被告:北京私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6幢-1层-1316室、-1317室、-1318室。法定代表人:崔天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峥,男,北京私影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诉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集团公司)、北京暴风新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新影公司)、北京私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私影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奇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媛、童秀贞、被告暴风集团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赛男、被告暴风新影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颖、被告北京私影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爱奇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停止在BFC超感影音体验中心提供作品《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以下简称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业务;2.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三个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主体适格。涉案影视作品权利人星皓影业有限公司将涉案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转授权权利授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授权方平台上线之日起十年。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转授权权利授予原告,授权期限和范围与其享有的权利期限和范围一致。二、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在其运营的平台传播涉案影视作品,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证明三个被告在其合作经营的BFC超感影音体验中心,未经原告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三、涉案影视作品为热播影视作品,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是由郑保瑞指导,郭富城、巩俐、冯绍峰、小沈阳、罗仲谦领衔主演的一部3D动作奇幻电影。影片于2016年2月8日在中国大陆上映,并于2017年在第36届香港电影金像奖中荣获最佳视觉效果奖。《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总票房突破12亿,电影票房年度排名第5,获得了极大的成功。涉案影视作品是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制作的影视作品,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针对被告暴风集团公司、暴风新影公司、北京私影公司的侵权行为,原告爱奇艺公司公证取证并提起包括本案在内的三起诉讼。庭审中,原告爱奇艺公司明确主张合理费用为13340元,包含取证费用、公证费用3340元及律师费10000元,主张经济损失为286660元,并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被告暴风集团公司辩称,我公司并不是适格被告,被告暴风集团公司在此过程中并不提供观影场地,也不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内容,并且不参与实际的经营,更不参与最终的利润分配,因此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暴风集团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针对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被告暴风集团公司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根据涉案影视作品本身的价值来看,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明显过高,不应当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合理支出每案13340元,对于律师费原告并未提供实际票据予以佐证,就算有律师出庭,其主张每案1万元的律师费用明显高于一般行业的基本水平,数额明显过高。对于第三项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认为显失公平,应按最终判赔金额占原告诉讼金额的比例由原被告共同分担。被告暴风新影公司辩称,我们媒体资源库没有涉案影视作品,我们为消费者提供场地服务,允许消费者提供自己的片源进行播放,可能在播放后服务器自动存储了他们提供的影片。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原告没有证据表明他们的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据表明我们的获利。影院提供的服务不同于互联网提供的影片,具有较强的私密性,受众有限,点播量也是有限的,即便造成损失也是有限的。我们提供的观影服务只是服务的一部分,更多的是提供场地这种增值服务,通过播放影片获利也是有限的,请法庭酌情予以裁量。被告北京私影公司辩称,我公司是北京暴风新影科技有限公司直营店,所以我公司仅是提供收款服务,并不是门店的实际经营者。原告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们实施了侵权行为,所以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告爱奇艺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暴风集团公司、暴风新影公司、北京私影公司未提交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爱奇艺公司提交的(2017)沪普证经字第1162号公证书及原告爱奇艺公司声明、涉案影视作品署名截图、涉案影视作品DVD光盘、说明及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即(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861号公证书、(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5215号公证书、购买观影服务的发票、国家版权局2016年度第三批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公证费发票,三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在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等方面提出异议,上述证据经本院核实,真实、有效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其证明目的将在事实认定部分予以确认。对于票房总额统计、原告网站点播量截图,三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仅为网页打印件,在无其他证据印证且三被告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故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涉案影视作品片头标注为:“出品:星皓影业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北京新京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微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指点影业(北京)有限公司、深圳意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奇幻世界文化有限公司、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文华东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视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爱奇艺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片尾标注为:“2016©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享有”、“2016©星皓影业有限公司、无锡奇幻世界文化有限公司、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文华东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视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爱奇艺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新京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微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人保留一切权利)”。后原告爱奇艺公司出具《说明》及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件证实,涉案影视作品上署名为联合出品单位的“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存在笔误,其正确名称应为“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1月1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颁发电审故字【2016】第001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显示涉案影视作品出品单位为:星皓影业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奇幻世界文化有限公司、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文华东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视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爱奇艺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新京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微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指点影业(北京)有限公司、深圳意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摄制单位:同上,金海岸影业有限公司。片长:120分钟。2016年1月22日,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指点影业(北京)有限公司、深圳意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海岸影业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版权声明,确认其对涉案影视作品仅享有署名权,涉案影视作品一切相关版权归星皓影业有限公司所有。2016年1月22日,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确认其仅享有涉案影视作品的联合出品方署名权,其他相关著作权归著作权人所有。2016年1月22日,无锡奇幻世界文化有限公司、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文华东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视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爱奇艺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新京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微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将涉案影视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以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予星皓影业有限公司,授权使用期限自涉案影视作品在授权使用区域内公映之日起五十年。授权使用区域:全世界范围内。2016年1月25日,星皓影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影视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以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被授权人平台上线之日起十年。2015年9月23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影视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以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予原告爱奇艺公司,授权使用期限与授权方享有权利期限一致。合作区域: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2016年4月8日,原告爱奇艺公司出具声明,确认涉案作品于2016年4月8日在其公司网站平台上线。2017年1月12日经原告爱奇艺公司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被告暴风集团公司、暴风新影公司、暴风私影公司通过“BFC超感影音体验中心”向用户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行为进行了如下公证:2017年1月12日9时40分左右,公证员谭紫晴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洁薇一同来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南侧的三里屯SOHO商场3。当天10时01分左右,公证员谭紫晴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洁薇从“商场3”地下一层进入该大楼,入口挂有“暴风影音”、“BFC”字样的标牌。随后,公证员谭紫晴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洁薇来到位于三里屯SOHO商场3地下一层的“BFC超感影音体验中心”。进入该店后,一位男工作人员负责接待,提供了一台平板电脑(背面有“台电X80Plus”标识)用于选片。点击平板电脑主屏页面底部最右侧的符号,弹出菜单,点击“系统设置”,进入新页面,点击该页面内“WLAN”,查看无线网络连接,随后,返回平板电脑主屏,点击主屏下方“1”,进入网址为“192.168.2.99:9000/#/index”的页面,浏览该页面后,张洁薇使用上述平板电脑进行选片,选择了影片《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二情书》、《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微微一笑很倾城》,并随后返回选片主页,点击页面右上方的图标,弹出下拉菜单,点击下拉菜单中的“设置”,进入新页面,点击该页面内“关于Chrome”,进入新页面,查看该页面内的信息。随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洁薇在该店前台使用手机微信支付功能进行支付,共计支付999元,观影次数为4次。当天11时03分左右,公证员谭紫晴使用自带手机,在连接4G网络的状态下,点击手机桌面内的“手机百度”,清除缓存历史后在百度搜索栏内输入“192.168.2.99.9000/#/index”网址,页面无法打开;随后,返回手机桌面,点击手机桌面内的“设置”、“无线局域网”,根据该店男工作人员告知的无线网络密码,连接该店内无线网络“BFC”,无线网络连接成功后,返回至百度搜索页面,点击“重新加载”,进入新页面,在选片页面内选择影片《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二情书》、《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微微一笑很倾城》。当天14时14分左右,公证员谭紫晴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洁薇再次来到“BFC超感影音体验中心”五号厅内,首先,公证员谭紫晴监督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洁薇使用其自带手机,关闭该店内无线网络“BFC”,使用手机蜂窝移动网络,通过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该厅内宣传牌上“约吗”下方的二维码,手机页面显示“BFC北京三里屯店”微信,将宣传牌翻到背面,扫描“扫描下方二维码选片”下方的二维码,手机未显示出任何页面。随后,张洁薇将手机接入无线网络“BFC”,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扫描下方二维码选片”下方的二维码,手机显示“影吧选片”页面,搜索影片《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二情书》、《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微微一笑很倾城》,并查看搜索结果。随后,张洁薇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该厅内宣传牌上“约吗”下方的二维码,手机页面显示“BFC北京三里屯店”微信,页面显示“帐号主体北京私影科技有限公司”。当天14时50分左右,张洁薇告知该店工作人员,可以播放影片《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随后,该影片开始播放,15时19分左右,结束影片《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的播放。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洁薇在该店前台取得编号为“09903951”号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该发票上记载的销售方名称及印章均为“北京私影科技有限公司”。17时27分左右,公证员谭紫晴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洁薇一同离开“BFC超感影音体验中心”。2017年1月25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上述内容出具了(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861号公证书。2017年3月13日,原告爱奇艺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操作公证处电脑及相关设备,进行证据保全。主要过程如下: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清空临时文件夹、上网保存在缓存中的网页文件以及上网产生的已访问过的网页历史记录及本地存储的所有脱机内容;在地址栏内输入“www.baofeng.com”;点击所显示的页面内下方的“私人影院”,弹出新页面,地址栏显示:www.baofengcinema.com,左上角显示“暴风私影”,“关于我们: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私人影院设备&私人影院加盟服务提供商…以及暴风集团强大的品牌和资本运作能力,为私人影院加盟/私人电影院加盟/影吧加盟/影K加盟市场提供全流程、全场景的设备、内容与服务。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产品包括BFC品牌连锁私人影院、暴风私影品牌别墅影院解决方案、暴风私影品牌播控服务器/高清播放机、以及服务于营业性私人影院/影吧的媒资播控系统、营业管理系统及私人电影院加盟服务。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在全国拥有10家BFC超感影音体验中心直营店……暴风私影集成播控服务器是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面向私人影院加盟/私人电影院加盟/影吧加盟/影K加盟市场推出的大容量存储服务器。暴风私影4K高清播放机是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面向营业性私人影院加盟/私人电影院加盟……为目标的软硬一体高清视频回放方案;点击本公证书附件第49页即“暴风私影”网页所显示的页面下方的“BFC”,弹出新页面,地址栏显示:bfcmovie.com,页面显示一幅摄影图片,内容为大幅店面招牌,上有“BFC超感影音体验中心Poweredby暴风影音”字样。图片下方的文字为:BFC超感影音体验中心。BFC超感影音体验中心(简称BFC或BFC超体中心),是暴风影音面向追求极致感官体验的观影人群推出的高端品牌。极致互动:独家研发强大系统提供的消费全流程线上交互能力…BFC北京三里屯店位于北京核心商圈三里屯……;在第66页所显示页面内的“网站域名:”右侧的搜索栏输入“bfcmovie.com”,显示“主办单位名称:北京暴风新影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京I**备16042284号-1,网站名称:BFC官方网站,网站首页网址:www.bfcmovie.com”;点击第68页所显示页面内“详细信息”下方的“详细”,进入新页面,该页面内显示“ICP备案主体信息备案/许可证号:京I**备16042284号主办单位名称:北京暴风新影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及“ICP备案网站信息网站名称:BFC官方网站网站首页网址:www.bfcmovie.com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京I**备16042284号-1”等信息;在第72页所显示页面内的“网站域名:”右侧的搜索栏输入“baofengcinema.com”,点击该页面内所显示的“获取验证码”,输入随机验证码后,点击“提交”,进入新页面,显示“主办单位: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京I**备08011423号-30,网站名称:暴风影音,网站首页网址:www.baofengcinema.com”。2017年3月13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针对上述内容出具了(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5215号公证书。国家版权局于2016年5月9日公布的2016年度第三批重点作品预警名单中包括涉案影视作品。原告爱奇艺公司支出公证费9020元、购买会员卡费用999元,由于涉及三起案件,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取证费用共计334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著作权,也可以授权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爱奇艺公司在授权期限内继受取得涉案影视作品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三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爱奇艺公司所诉的侵权行为;二、若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认定。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三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爱奇艺公司所诉的侵权行为。根据(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861号公证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BFC超感影音体验中心未经授权或许可通过其局域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涉案影视作品,侵犯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由该中心的经营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被告暴风新影公司抗辩称其媒体资源库没有涉案影视作品,可能是消费者在播放其自带片源后服务器自动存储了相关影片的主张,与原告爱奇艺公司公证证明的使用被告提供的平板电脑进行选片的事实不符,且即使暴风新影公司所述为事实,亦不能改变其非法在线提供涉案影视作品播放服务的行为性质,故对被告暴风新影公司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BFC超感影音体验中心的经营主体问题,被告暴风新影公司认可其为该中心的经营者,但被告暴风集团公司、北京私影公司均否认参与该中心的实际经营。对此本院认为,根据(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861号、(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5215号两份公证书,可以确认以下事实:被告暴风集团公司经营的网站中有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产品包括BFC品牌连锁私人影院……”的介绍,并宣称其已在全国拥有10家BFC超感影音体验中心直营店,点击暴风集团公司网站下方的“BFC”,即可进入暴风新影公司经营的网站,该网站中有关于BFC超感影音体验中心的介绍,并称该中心“是暴风影音面向追求极致感官体验的观影人群推出的高端品牌”。综合以上事实且在被告暴风集团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被告暴风集团公司是BFC超感影音体验中心的经营者。此外,根据(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5215号公证书和购买观影服务的发票,可以确认原告爱奇艺公司购买涉案影视作品观影服务的收款方为被告北京私影公司,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被告北京私影公司是BFC超感影音体验中心的实际经营者。综上,三被告作为BFC超感影音体验中心的经营者,其主体适格,应当就共同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本院已认定三被告共同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故对原告爱奇艺公司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原告爱奇艺公司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现综合以下因素酌定赔偿数额:1.根据原告爱奇艺公司提交的国家版权局2016年第三批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可证实涉案影视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2.涉案影视作品上线时间为2016年4月8日,与原告爱奇艺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公证涉案侵权行为的时间间隔不长,虽已超出热播期但仍属较新的影片,涉案侵权行为将给原告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3.三被告提供观影服务的消费金额较高,即观影4次需要999元,应推定其通过实施侵权行为违法获利数额较大。综上所述,依据相关证据及认定的事实,本院酌定赔偿数额为15万元。此外,原告爱奇艺公司主张因诉讼支出的取证费用、公证费用3340元及律师费1万元,其中取证和公证费用均提供了票据,律师费1万元虽未提交相关票据,但依据本案诉讼标的金额、原告确有律师代理出庭应诉的事实,其主张1万元诉讼支出具有合理性,故本院对原告上述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全额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暴风新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私影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BFC超感影音体验中心提供电影《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二、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暴风新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私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以及合理费用共计13340元,两项共计16334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暴风新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私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易珍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