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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昌宜、马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昌宜,马力,苏发武,李国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460号申请执行人黄昌宜,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马力,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苏发武,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李国杏,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黄昌宜与被执行人马力、苏发武、李国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6)鄂1003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昌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75921.44元【赔偿申请人黄昌宜各项损失73617.18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1004.26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发武、李国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44681.32元【共同赔偿申请人黄昌宜各项损失43705.73元、案件受理费420元、执行费555.59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中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