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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顾金姐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金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特28号申请人:顾金姐,女,193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兴生,苏州市吴中区车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俊杰,苏州市吴中区车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顾金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顾金姐请求:宣告史根弟死亡。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史根弟系母子。史根弟因患精神疾病于1997年11月走失,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史根弟走失至今已20年。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史根弟,男,1965年7月2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淞泽家园五区19幢303室,原住苏州市吴中区车坊镇××组,系申请人顾金姐的儿子。史根弟于1997年11月离家失踪,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申请人顾金姐申请宣告史根弟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史根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史根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史根弟自1997年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超四年,故申请人顾金姐请求宣告史根弟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史根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