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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尧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尧文,李贤泽,刘纯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491号申请执行人: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郑尧文,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执行人:李贤泽,女,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执行人:刘纯钜,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因执行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郑尧文、李贤泽、刘纯钜财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郑尧文、李贤泽、刘纯钜价值583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忠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淑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