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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甯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29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甯波,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盗窃,于2017年1月2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州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甯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甯波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甯波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被告人甯波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甯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甯波退还被害人熊某损失人民币6500元。(以上罚金、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