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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6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余亚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亚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6刑初6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亚平,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西省弋阳县人,家住江西省弋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9月28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被弋阳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被弋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弋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亚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亚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9月2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余亚平与其朋友共六个人在城南夜宵摊吃宵夜,期间被告人余亚平喝了6瓶啤酒,2016年9月22日0时30分被告人余亚平驾驶赣E×××××号二轮摩托车从城南夜宵摊往大树方向行驶回家,当行驶到弋阳县信江大桥时,追尾一辆与其同方向行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经调解,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由被告人余亚平一次性赔付受害人杨某人民币2300元,受害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余亚平血样检出乙醇成分,酒精含量为149.26mg/100ml。另查明,2017年7月11日,本院委托弋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余亚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结论:被告人余亚平被依法判处非监禁刑,同意将其接纳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上述事实,被告人余亚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余亚平的供述;证人陈某、杨某的证言;现场勘察记录;司法鉴定报告书;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亚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醉酒驾车为法律所不允,驾机动车行驶于弋阳县城主干道上;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亚平案发后能够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亚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显蕴人民陪审员  王军华人民陪审员  舒淑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姚 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