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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敦化市隆升物资经销处与敦化市江源镇西小牡丹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隆升物资经销处,敦化市江源镇西小牡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320号原告:敦化市隆升物资经销处,住所敦化市渤海街工农路。负责人:杨淑芬,该经销处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海。被告:敦化市江源镇西小牡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敦化市江源镇西小牡丹村。法定代表人:李永强,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隆升物资经销处诉被告敦化市江源镇西小牡丹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敦化市隆升物业经销处于2017年8月9日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隆升物业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隆升物业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隆升物业经销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蔺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