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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074号原告:杨某。被告:魏某。原告杨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高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秦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