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5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074号原告:杨某。被告:魏某。原告杨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高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秦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