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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支行、余接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支行,余接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12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西广路65号。法定代表人:戴松军,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余接礼,男,1970年4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余接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余接礼有福田牌赣E×××××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余接礼所有的福田牌赣E×××××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政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信用卡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8月9日参加人:审判长毛红斌审判员:夏秀中王小祥承办人:周献辉书记员:张政评议记录: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余接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余接礼有福田牌赣E×××××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扣押被执行人陈剑英所有的福田牌赣E×××××轿车一辆。夏秀中:同意以上观点。王小祥:同意以上观点。评议结果:毛:同意裁定:扣押被执行人余接礼所有的福田牌赣E×××××轿车一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