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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5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门秀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秀锦,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5执9号申请执行人:门秀锦,男,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住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吕龙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门秀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7505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5号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工地在建楼房处于停工状态,无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吉7505民初字2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俊东审判员  路 清审判员  梁凤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崔 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