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崔海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海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7执167号被执行人:崔海环,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关于被执行人崔海环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崔海环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6)鲁1727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胜宇审判员 史永军审判员 康洪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