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培厚与刘六小、刘永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厚,刘六小,刘永霞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2249号原告:刘培厚,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被告:刘六小,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被告:刘永霞,女,51岁,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系刘六小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厚诉被告刘六小、刘永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厚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培厚负担。审判员 孔频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温程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