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裴波涛、烟台正元数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波涛,烟台正元数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振,于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民终2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裴波涛,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正元数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航天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先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林,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振,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忠波,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丹,女,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忠波,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裴波涛、上诉人烟台正元数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振、被上诉人于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69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裴波涛上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因为上诉人开窗导致主管道结冰地漏返水,一审根据推测作出判决违反基本的法律原则。从现场情况来看主下水管道并没有受冻,并且主下水管道系上下垂直安装,水在下落过程中不会冻结。该单元仅有四五户实际入住,还有几户在装修,不排除有人将杂物丢入下水管管道导致短暂堵塞。上诉人正元公司上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不存在侵权行为,并且在事件的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被上诉人展开调查,排除下水主管道堵塞的可能性。被上诉人没有作好因果关系及实际损失鉴定,导致事故迟迟未得到解决。被上诉人对损失扩大有责任,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原告包振、于丹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429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5月9日购买了烟台高新区航天路519号正元怡居小区1号楼604号房产,并于2015年4月30日装修完毕。2016年1月16日到新房查看时并无异样,2016年2月2日原告再次到新房查看时发现门厅、客厅、餐厅、走廊墙面下部分乳胶漆、壁纸及家具等全部被冻在冰水里,并因浸泡而损坏。后经被告正元公司、各楼层业主、主建方等实地勘察,并由被告正元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确定因被告房屋(504室)客厅南北窗及客厅卫生间窗户未关致使室内温度降低导致被告卫生间上部分主管道结冰冻结,污水倒流从原告卫生间下水管地漏返水,造成原告房屋、装修及家具受损。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二原告系高新区正元怡居小区1#楼6层604业主,被告裴波涛系1#楼5层504业主,被告正元公司系正元怡居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原告房屋于2015年4月30日装修完毕,2016年1月16日,原告到该房屋查看时房屋无异样,2月2日,原告再次到房屋时发现因房屋卫生间地漏返水,致使原告房屋新装修的门厅、客厅、餐厅、走廊墙面、壁纸、家具等浸水冰冻,致上述财产损坏。2016年3月20日,被告正元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载明“我小区1-604住户于2月2日下午发现家中卫生间、客餐厅地面全部被污水覆盖并已冻结成冰,冰层大约为4厘米厚。据现场痕迹勘查污水从604卫生间地漏返到该住户卫生间地面,随着返水量的增大,水进入客餐厅地面。2月2日发现时,卫生间地漏已不返水。据业主反映此房为2015年新装修房,家中家具全部置办齐全,还未入住。业主上次来家是1月15日,这次2月2日来家就发现上述问题。物业派人联合此楼704、504、404、业主进行了现场勘查,其他住户家中下水正常未发现此类问题。204为空置房,入室查看一切正常,排除了下水主管道堵塞的可能。在排查过程中发现504住户家中的窗户部分敞开着,504住户客卫、客厅南、北窗为敞开状态,其他窗户均虚掩状态。据1—504业主反映,此房于2015年夏季装修停工后一直无人,业主及亲友也从未来过。据以上情况结合烟台市1月底的暴雪和极低的气温,推断由于504卫生间开窗造成主管道短暂冻结,使604卫生间返水,随着温度回升504冻结的主管道化冻后,下水又自动恢复正常。此户型有两个卫生间,发生问题的为504开窗的卫生间,主卧卫生间未发生问题。2月3-4日,物业公司邀请504、604两家住户进行了调解,504住户承认家中开窗,不认可下水主管道冻结的推测,不愿对此事承担责任。1-604住户已于2月3、4两日对房间结冰进行了清理,近日通过对房间检查,发现房间客餐厅墙面下部分乳胶漆、壁纸、柜子、门及门套下端,家具浸水部位,地面瓷砖缝隙等部位出现严重破损。1-603住户相邻墙面也出现乳胶漆爆皮脱落现象。”原审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依法对被告正元公司经理薛霄进行了调查,薛霄在调查中称,情况说明是其出具的,单位盖的章,物业在得知604业主情况后,首先检查了该单元主下水管道,确认主下水管道没堵,接着和704、504、404业主共同到604、504现场进行了查看,经查勘,604已不返水,但屋内漏水已结冰,704、504房屋没有返水情况,但504窗户敞开,由此,物业推断是由于504敞开窗口,致使下水管道暂时冻结,导致604卫生间地漏返水。2016年11月25日,山东正源和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鲁正信咨字[2006]4032号工程价值鉴定报告,鉴定结果:烟台高新区正元怡居小区一号楼604室,房屋浸泡修复所需工程费用15216.79元。鉴定说明:原告提出的家具损失赔偿40800元,2016年11月23日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就家具部分损失赔偿5000元达成一致意见。综合上述费用,共计20216.79元。原告缴纳鉴定费3000元。原告主张因被告裴波涛家中未关窗户,导致下水管中水冻结,水返至原告家中致原告受损。原告提供2016年1至3月天气情况查询表,证明2016年1月16日到2016年2月2日平均温度在零度以下,2016年1月23日最低气温已达零下十四度,该段时间天气状况为经常下雪。被告裴波涛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原告无法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被告正元公司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原告主张因房屋无法正常居住,原告自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8月14日在莱山区同德花园小区租房居住,租金共计10800元。原告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证明。被告裴波涛对原告主张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损失并非被告造成,租赁费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正元公司对原告主张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损失与被告正元公司无关,被告正元公司不承担责任。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公司证明、物业公司情况说明、照片、天气情况查询表、租赁合同,工程价值鉴定报告、鉴定费单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因被告裴波涛房屋开窗,屋外温度低致使被告裴波涛卫生间上部分主管道冻结,因被告裴波涛卫生间管道冻结,管道污水无法流通,致使污水从原告房屋客厅卫生间地漏返水造成原告房屋、家具受损,被告裴波涛对此予以否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被告裴波涛在庭审中承认的事实,能够认定自2016年1月16日至2016年2月2日原告未到其房屋查看以及该期间被告裴波涛房屋窗户未关的事实。结合当时的天气情况,虽被告裴波涛主张原告卫生间地漏返水是因下水管道杂物堵塞所致,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卫生间返水原因为被告裴波涛房屋窗户未关,天气寒冷导致水管冻结。原告房屋于2015年4月30日装修完毕后,应经常到其房屋查看,但原告自2016年1月16日到房屋查看后至2月2日长达十多天时间未到房屋查看,致使房屋卫生间地漏返水,原告未能及时发现,导致损失扩大。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对其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裴波涛对原告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原审法院对被告正元公司工作人员所做的调查,其承认下水管道由业主共有,由物业公司负责维护管理这一事实,如物业公司能及时发现问题,就可避免事件的发生,减少损失的扩大,因物业公司未尽维护、管理义务,故其对原告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上,原告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20%的责任,被告正元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承担30%的责任,被告裴波涛对损害的发生承担50%的责任。房屋浸泡修复工程费用15216.79元、家具部分损失费5000元、鉴定费3000元是原告修复房屋、家具的实际费用,原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原告主张其半年租房损失10800元,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虽二被告予以否认,根据涉案房屋自2016年2月2日至今无法居住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其主张的租房损失合情、合理、合法,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损失房屋浸泡修复工程费用15216.79元、家具部分损失费5000元、鉴定费3000元、租房损失10800元,合计34016.79元,原告自行承担20%即6803.36元,被告烟台正元数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30%即10205.03元,被告裴波涛赔偿50%即17008.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裴波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包振、于丹17008.40元。二、被告烟台正元数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包振、于丹10205.03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7元,原告负担331元、被告裴波涛负担828元、被告烟台正元数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98元。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所居住的住宅楼大部分空置,楼上仅有四五户入住。被上诉人家发生下水管道地漏返水事件发生后,正元公司进行现场勘察,发现管道已自行疏通,排除因乱丢杂物导致下水管道短暂堵塞的可能性。另外当时天气异常寒冷,其他住宅小区也曾经发生过类似事件,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关闭窗户是事件发生的原因符合一般生活经验。上诉人裴波涛主张系其他原因导致返水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正元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正元公司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由上诉人裴波涛承担225元,上诉人烟台正元数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燕华审判员 栾建伟审判员 于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雪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