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戚茂錡、叶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茂錡,叶冠华,李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戚茂錡,男,200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法定代理人戚某(戚茂錡之父),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叶冠华,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李叙明,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本院在执行戚茂錡与叶冠华、李叙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陆川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2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叶冠华、李叙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叶冠华、李叙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宗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