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1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本芳与开县渝翔酒店有限公司张芳梅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本芳,张淑琼,张芳梅,开县渝翔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赵本芳,女,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张淑琼,女,197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张芳梅,女,1968年4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开县渝翔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法定代表人:向之胜。赵本芳与张淑琼、张芳梅、开县渝翔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赵本芳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淑琼的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兴秋审判员  吴学军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罗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