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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存帅与杨娟萧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帅,杨娟,萧贤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477号原告:李存帅,男,195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杨娟,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萧贤春,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李存帅与被告杨娟、萧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存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存帅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米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冷爱华 百度搜索“”